员工向某因拒绝调往外地被甲公司辞退法院判赔偿8万元
员工向某因拒绝调往外地被甲公司辞退法院判赔偿8万元
本网最新消息,近日,我们了解到,阳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员工向某因拒绝调往外地被甲公司辞退,阳新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向某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
案情回顾
甲、乙公司均隶属于某集团。2020年7月15日,向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2022年5月25日,向某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上述合同一致,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中途接受工作地点、岗位、职务调动。其中还约定,向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向某。
2022年8月30日,乙公司向向某下达《关于员工调派通知书》,调派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参与异地项目,向某签收后,明确不同意调派。同年9月4日,乙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向某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于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向某未再到乙公司上班。
2022年12月6日,向某将乙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阳新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乙公司未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4日,向某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向某在乙公司就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书》也约定了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可以辞退向某,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未有证据证实乙公司提出后,向某拒不改正,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原告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因此乙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除赔偿金外,根据向某工资流水、加班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乙公司需向向某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
最终,阳新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网最新消息,近日,我们了解到,阳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员工向某因拒绝调往外地被甲公司辞退,阳新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向某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
案情回顾
甲、乙公司均隶属于某集团。2020年7月15日,向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2022年5月25日,向某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上述合同一致,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中途接受工作地点、岗位、职务调动。其中还约定,向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向某。
2022年8月30日,乙公司向向某下达《关于员工调派通知书》,调派其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参与异地项目,向某签收后,明确不同意调派。同年9月4日,乙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向某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于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向某未再到乙公司上班。
2022年12月6日,向某将乙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分别向阳新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乙公司未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4日,向某与广东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每月为向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向某在乙公司就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书》也约定了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可以辞退向某,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实原告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也未有证据证实乙公司提出后,向某拒不改正,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以原告拒绝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因此乙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除赔偿金外,根据向某工资流水、加班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乙公司需向向某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共80516.17元。
最终,阳新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